畢業後實習申請

台灣教育部為增進大學校院畢業僑生、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(以下簡稱僑外生)與我國產、學、研等各界互動,擴大國際連結及厚植國際人才資源,執行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。
在臺未曾設有戶籍之僑外生具有下列資格之一,並取得符合第三點規定之擬實習機構同意實習文件(包括實習內容、津貼及期程等),至遲應於居留效期屆滿之二個月前,向學校提出畢業後實習之申請:
  1. 畢業當學期可取得碩士以上學位,在學期間無退學情形者。
  2. 畢業當學期可取得大學學位,在學期間無退學情形,且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達七十分以上,經所就讀學系主管書面推薦者。
  3. 畢業當學期可取得學士以上學位,在學期間曾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之技能競賽或科技展覽,獲得獎項,或有其他領域特殊優異 表現,經就讀學校或國內具公信力機構,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書面推薦者。
  4. 畢業當學期可取得學士以上學位,在學期間無退學情形,且已通過第一階段醫師國家考試,申請接受一般醫學訓練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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